ISO9001认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意义

文章来源:http://www.iso9000renzheng.com 发布时间:2020-11-30 浏览次数:61

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依据GB/T22000要求,按照附录食品链分类所列的行业类别、子行业类别划分,识别食品链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服务特点的产品和(或)服务类别,制定对该类别产品(或)服务的专项技术规范,用于验证该类组织前提方案的适用性和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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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技术规范应明确适用的产品/服务范围,并应考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如ISO/TS 22002 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认证程序

4.1 认证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适用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包括产品描述、流程图和过程描述、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计划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7)多场所清单、外包(含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8)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9)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认证受理

4.2.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拟获取认证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4.2.2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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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前,应依据GB/T22000要求,按照附录食品链分类所列的行业类别、子行业类别划分,识别食品链上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服务特点的产品和(或)服务类别,制定对该类别产品和(或)服务的专项技术规范,用于验证该类组织前提方案的适用性和符合性。

专项技术规范应明确适用的产品/服务范围,并应考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如ISO/TS 22002 系列标准的适用部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认证程序

4.1 认证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及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一年内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三年内未因食品安全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适用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化信息(包括产品描述、流程图和过程描述、操作性前提方案计划、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以下简称HACCP)计划等;

(5)组织机构与职责说明;

(6)加工生产线、季节性生产、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7)多场所清单、外包(含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8)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

(9)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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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认证受理

4.2.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相应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拟获取认证委托人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要求变更的规定。

4.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认证机构应依据附录1确定组织申请认证的相关范围。认证机构不应将能够影响认证范围内终产品食品安全的活动、过程、产品或服务排除在认证范围之外。

初次认证审核方案应包括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及再认证审核。第一个三年的认证周期从初次认证决定算起,以后的周期从再认证决定算起。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认证委托人的规模,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与复杂程度,生产季节和产品的安全风险,以及经过证实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之间不应超过15个月。认证机构应合理策划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时,认证机构应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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