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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 CNAS修订《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文章来源:http://www.iso9000renzheng.com 发布时间:2019-04-18 浏览次数:124


今天,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通知,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日。详情如下:



关于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了更清楚地阐明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修订了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该文件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附件中的《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19年5月1日前反馈至CNAS秘书处。

  联系人:杜鹃

  电话:67105341

  邮件:duj@cnas.org.cn

  附件:

1.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2.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认可规范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4.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CNAS-RC02:2019《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

修订说明

 

1. 修订原因

根据认证机构认可业务发展现状,及进一步加强认可约束的整体要求。经CNAS秘书处对现有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对CNAS-RC02:2018《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文件进行修订。

2.要修订内容

增:4.6在CNAS启动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专项监督、确认审核、投诉调查等评审和(或)调查程序后,至作出认可决定前,CNAS不再受理认证机构对相应认可资格的缩小、暂停和注销申请。。

  5.4因发生本文件4.4.2条款的情况注销认可范围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注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删减4.1.6条款的内容已覆盖4.1.14内容删除4.1.4条款  未对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关键过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实施审核,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实施审核的;

内容变更5.3条款变更为:对于因发生本文件4.3.1.1条款的情况被缩小认可范围,和(或)因本文件4.2.2、4.2.3、4.2.4、4.2.5、4.2.8、4.2.9条款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缩小和(或)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因认证机构发生本文件4.2.6、4.2.7条款的情况被撤销认可资格的,CNAS五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认可申请。

文件其它变化情况详见《认可规范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特此说明!

CNAS秘书处

2019.4.10


认可规范文件(CNAS-RC02:2018与CNAS-RC02:2019)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RC02:2018 (修订前)

CNAS-RC02:2019 (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前言

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7。

前言

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8。

内容变更

2

3.5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 CNAS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项处理措施。

3.5

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种警示措施。

内容变更

3

4

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采用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其中,在提交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前,可由认证机构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

4

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包括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其中,在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决定前,CNAS将提交认证机构确认。认证机构如需对问题事实进行说明,应在确认文件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材料,CNAS将对说明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已经发现的问题事实及其它相关信息做出认可决定。如认证机构逾期未反馈信息,CNAS将直接做出认可决定。

内容变更

4

4.1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并向社会公告。

4.1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暂停其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期通常不超过6个月。

内容变更

5

4.1.3

认证机构存在认证审核与咨询不公正行为的;

4.1.3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存在不公正行为的

内容变更

6

4.1.7

重复发生未按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通报信息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未按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要求通报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未按要求通报信息的问题重复发生;

内容变更

7

4.1.9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4.1.9

错误使用认可证书、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内容变更

8

4.1.10

未按期缴纳认可费用,经催缴后仍不能及时上缴的;

4.1.10

未按CNAS-RC04《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要求缴纳认可费用,经催缴后仍不能及时上缴的;

内容变更

9

4.1.12

在非认可范围宣称获得认可资格,或发生以下情况:在未获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与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相关的关键活动,在未获认可的业务范围(如大类或产品标准)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在未按CNAS要求实施强制见证的小类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声称仅从事一般活动的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等;

4.1.12

在非认可范围宣称获得认可资格,或发生以下情况:在未获认可的关键场所从事与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相关的关键活动,在未获认可的业务范围(如大类或产品标准)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认证证书,在未按CNAS要求实施强制见证的类别中颁发带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声称仅从事一般活动的场所从事关键活动等;

内容变更

10

4.1.14

未对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关键过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实施审核,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实施审核的;



与4.1.6内容重复删减

11

4.1.17

对认证机构的投诉,经CNAS调查核实存在严重违反认可规范问题的;

4.1.16

CNAS收到相关方对认证机构的投诉,经调查核实认证机构存在严重违反认可规范问题的;

内容变更

12

4.1.20

确认审核现场验证工作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获证组织原因造成中止现场验证工作重复出现的;

4.1.19

CNAS对认证机构实施确认审核的现场验证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获证组织原因造成中止现场验证工作的情况重复出现的;

内容变更

14

4.2.3

发生4.1.6中问题,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4.2.3

发生本文件4.1.6条款中的问题,且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内容变更

15

4.2.8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并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的;

4.2.8

被暂停认可资格期间,认证机构以获准认可的名义继续在被暂停的范围内宣传其认可状态,或继续开展对客户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活动的;

内容变更

16

4.3.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缩小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4.3.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将缩小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

内容变更

17

4.3.1.1

当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技术能力不再满足某一领域中的部分业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CNAS规定要求的;

4.3.1.1

认可评审或投诉调查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技术能力不再满足某一专项认可制度或分项认可制度中的部分业务范围认可要求,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CNAS规定要求的;

内容变更

18

4.3.1.2

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某一领域中的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申请。

4.3.1.2

认证机构向CNAS提出不再保持某一专项认可制度或分项认可制度中的部分认证业务范围的申请。

内容变更

19

4.3.2.1

发现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CNAS规定要求的;

4.3.2.1

已被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某一关键场所不能满足CNAS规定要求的;

内容变更

21

4.5

如果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则 CNAS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予以告诫。

4.5

如果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存在影响认可管理有效性或认证有效性的问题,但属于孤立、偶发事件,未造成严重影响且机构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则 CNAS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对认证机构予以告诫。

内容变更

20



4.6

在CNAS启动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专项监督、确认审核、投诉调查等评审和(或)调查程序后,至作出认可决定前,CNAS不再受理认证机构对相应认可资格的缩小、暂停和注销申请。

新增

22

5.2

注销、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应将注销、撤销、缩小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并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格的活动和使用CNAS标识,收回和销毁一切带有CNAS标识的文件、证书等,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5.2

注销、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应将注销、撤销、缩小信息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并在被注销、撤销、缩小认证业务认可的范围内,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认可资格的活动和使用CNAS标识,收回和销毁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等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文件,并在收到认可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认可证书和/或证书附件退回CNAS。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内容变更

23

5.3

对于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5.3

对于因发生本文件4.3.1.1条款的情况被缩小认可范围,和(或)因本文件4.2.2、4.2.3、4.2.4、4.2.5、4.2.8、4.2.9条款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缩小和(或)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因认证机构发生本文件4.2.6、4.2.7条款的情况被撤销认可资格的,CNAS五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认可申请。

内容变更

24



5.4

5.4因发生本文件4.4.2条款的情况注销认可范围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注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新增

25

6.1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应最晚在暂停认可到期前20个工作日,向CNAS提出恢复认可资格的书面申请。CNAS在接到申请后,视情况经书面评审或现场验证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做出认可决定恢复其认可资格,通常情况下,CNAS不予提前恢复其认可资格。

6.1

对于暂停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应最晚在暂停认可到期前20个工作日,向CNAS提出恢复认可资格的书面申请。CNAS在接到申请后,视情况经书面评审或现场验证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暂停原因且达到认可要求后,做出认可决定恢复其认可资格,通常情况下,CNAS不予提前恢复其认可资格。

内容变更

26

6.2

针对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完成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如果认证机构拟将不带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转换为带有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在换发认证证书前需满足以下要求:

1)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实施覆盖认证标准或规范全部要求的完整审核(即初次认证包括的文件评审,一阶段审核和二阶段审核;再认证包括的必要的文件评审与一阶段审核,以及二阶段审核),且经评价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或

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按计划通过了一次CNAS规定时间的评审(如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而后认证机构可结合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的定期监督审核评价其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

6.2

针对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完成的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如果认证机构拟将不带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转换为带有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在换发认证证书前需满足以下要求:

1)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实施一次初次认证包括的文件评审,一阶段审核和二阶段审核;或再认证包括的必要的文件评审与一阶段审核,以及二阶段审核,且经评价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或

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恢复后按计划通过了一次CNAS规定时间的评审(如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而后认证机构可结合对暂停认可期间获认证组织的定期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评价其符合认证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

内容变更

填表说明:

(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

(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信息来源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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